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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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7條第 (8) 項規定:「除該國法律另有規定外,保護期間不得超過著作源流國所定期間。」這常稱作國際著作權保護較短期間規則。目前美國著作權法第104項(c)及第104A項不接受較短期間規則,因而困擾希望刊登外國著作的用戶,又使管理員要驗證某著作,即使在著作源流國已經屬於公有領域,在美國是否事實有著作權,而製造負擔。維基媒體計劃因為其網頁伺服器的地點,必須遵守美國及佛羅里達著作權法。

Contents

[edit] 爲何這是大問題?

美國著作權法第104項(c)不認爲伯恩公約超越美國法律,規定本法著作權不得因爲伯恩公約增減。更壞的是,第104A項有著作權自動回溯,直到美國剩餘期間完畢,倘若著作在美國從不進入公有領域。這表示美國以外出版的著作,在1996年1月1日著作權失效或不存在者,在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然而,若美國以外出版的著作,1996年1月1日在著作源流國(包括中國大陸、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有著作權(某些國家地區適用較晚日期,見w:en:Wikipedia:Non-US_copyrights#Dates_of_restoration_and_terms_of_protection,例如臺灣是2002年1月1日),依據Peter B. Hirtle,它可能在美國有下列著作權期間,即使其著作權在其源流國已經更早失效:

  1. 1923年至1977年出版者,著作權自出版起95年有效。
  2. 1978年起出版者,著作權有效期是:
    個人作者終身加70年,或
    法人作品,出版起95年或創作起120年較短者為準。

有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維基媒體網站用戶必須判斷某著作,尤其是圖像,在美國依法有著作權,即使在他們來自的國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若某著作在美國依法有著作權,即使不能順利聯絡美國回溯著作權所有人,有可能依據美國著作權法第107項,在一些但非全部維基網站宣稱合理使用。若某著作在美國依法有著作權,但無有效理由宣稱合理使用,管理員可能要勉強刪除之。當有些美國以外用戶可嫩能沒注意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此問題將增加管理員負擔及妨礙維基網站發展。

[edit] 孤立著作

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對孤立著作涉及更多負面衝擊。孤立著作涉及不再能輕易聯絡的著作權所有人。甚至在美國出版著作也可能孤立,所以著作權過期時,可能已經失傳。1998年著作權期間延長法案加20年著作權保護但不考慮孤立著作或較短期間規則時,任何地方出版的孤立著作將會在美國過長期間著作權保護。雖然美國著作權法第108項允許圖書館及檔案館在某些情況非商業重製,用GFDL的維基媒體網站甚至不能對孤立著作應用之。公有領域提高法案尚待通過,以要求在美國出版50年以後,繳交低規費辦理著作權延期註冊,否則至少在美國將孤立著作放入公有領域。

[edit] 行動警報

有許多接受較短期間規則的國家地區,包括但不限於臺灣、澳門、日本、歐盟會員國。美國不接受較短期間規則妨害文化發展,包括維基媒體網站發展,所以在此提議連署書力勸美國國會議員接受較短期間規則。

[edit] 連署書提議文

(以下中譯翻自英文。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為準。)

致:美國國會議員

當美國著作權法104項(c)不認爲伯恩公約優於美國法律時,規定:「本法保護不得因為伯恩公約增減。」當美國著作權法104A項自從1996年1月1日開始在許多美國之外創作或出版著作開始著作權回溯時,給予美國著作權期間,未接受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7條第 (8) 項較短期間規則。這些將使得某些美國之外出版作品在美國有著作權,即使在源流國著作權更早過期。當1998年著作權延長法加20年著作權期間,這些非美國著作能在美國有更長期著作權。

有許多著作的著作權所有者不再能輕易聯絡。它們是孤立著作。當它們繼續有著作權時,即使商業價值已被抛棄,公衆除宣稱合理使用以外,不能合法再利用。這些問題妨害文化發展。

當各種維基媒體計劃伺服器設在美國佛羅里達時,這些計劃所有使用者受制於美國著作權法。不接受伯恩公約第7條第 (8) 項較短期間規則將源流國著作權失效著作放入公有領域時,維基媒體使用者被不合理拒絕貢獻他們母國自由使用資訊的權利。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以下簽署的各種維基媒體計劃使用者及支持者,包括維基百科、維基詞典、維基教科書、維基新聞、維基語錄、維基文庫、維基共享資源,致函給閣下。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國會有權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當我們不見拒絕較短期間規則及不考慮孤立著作而延長著作權期間,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時,我們希望善意請求國會考慮美國著作權法一些重要變革。

第一,我們想要請國會修訂美國著作權法104項和104A項以接受伯恩公約第7條第 (8) 項較短期間規則,所以一旦美國以外出版作品著作權期滿,其著作權在美國也期滿。歐洲聯盟,美國主要貿易夥伴,以及很多其他國家,已經接受較短期間規則,所以我們對美國置身於此重要規則之外看不出任何更多好理由。

第二,我們想要請國會重新推出以及重新考慮公有領域提高法案。(請參見 http://eldred.cc/ 。)此法案,首先以美國第108屆國會衆議院法案2601推出,以及以第109屆國會衆議院法案2408推出,將規定美國著作權所有者,在美國出版作品五十年以後,以及爾後每十年,給付像是每份作品一美元的非常小額規費,以延續著作權直到著作權期間中止。給付以登記著作權延續允許公衆辨認著作權所有者,以尋求許可,但忽略給付如此小額規費將至少在美國將孤立著作放入公有領域。

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必須平衡著作權保護以及公有領域。當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以及著作權延長現在妨礙文化發展、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請考慮這些重要建議。謝謝。

[edit] 行動計劃

以上連署書英文原文,已經在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wikirrst/ 接受簽署。

[edit] 如何簽署連署書

  1. 以上連署書英文原文,在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wikirrst/ 有鏈接能簽署之,或觀看既有簽名而不簽署之。英文原以及以上連署書中譯文以GFDL發表。
  2. Petitiononline.com 規定簽署人輸入其姓名以及電子郵件地址。
  3. 使用各種維基媒體網站用戶名不一定有效果。
  4. 意見(Comments)以及國家地區地名郵遞區號(City, state/province, post code, country)是選擇輸入欄位,但輸入時請用英文,勿用中文。簽署人可以來自世界任何國家地區。
  5. 是否美國選民(United States voter?)是選擇輸入欄位。可選是(Yes)、否(No)、或者留空,但美國選民簽署人,即使是居住美國以外的美國公民,不論兼具其他國籍與否,應該選是(Yes),以顯示美國國會議員他們意味正事。
  6. 維基媒體操作petitiononline.com,所以方針不同。
  7. 對petitiononline.com的貢獻不自動以GFDL釋出,但本連署書中英文版以GFDL釋出。

[edit] 支持者

  1. --Shizhao
  2. Jérry~雨雨 15:14, 13 September 2007 (UTC)
  3. 61.238.119.120 14:43, 6 October 2007 (UTC)
  4. 90.35.61.87 00:48, 20 November 2007 (UTC)
  5. 87.98.217.43 04:29, 9 December 2007 (UTC)
  6. --Neo-Jay 19:43, 30 December 2007 (UTC)
  7. --Cloudcolors 09:51, 11 March 2008 (UTC)
  8. --Bigmorr 07:48, 1 April 20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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