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Wikimedia Hong Kong/會章概覽

From Meta, a Wikimedia project coordination wiki

會章草案[edit]

會章草案已經在初稿上,作了大幅度修訂,主要是新加入「代表會」及「臨時行政委員會」的法理依據。請特別留意以下幾項:

  1. 代表會及幹事會各成員的任期,是否有需要改為2年
  2. 當幹事會出缺時,是否有需要成立「臨時行政委員會」?抑或由「代表會」署理即可?

歡迎各位維基人提出意見。--encyclopedist 17:33, 24 April 2006 (UTC)[reply]

我的意見如下:
  1. 任期為1年好像有點短,為省卻行政上的麻煩(如舉辦選舉),2年一屆較為合適。
  2. 當幹事會出缺時,我認為應該成立「臨時行政委員會」,並由「代表會」繼續負責監察,因為「代表會」的角色是監察,不宜臨時擔任行政工作。
  3. 代表會的組成,我認為非普選的議席過多,因此我建議取消委任代表,只保留當然代表,普選代表增至4位。(我更想到一個大膽的建議,就是普選代表甚至可以考慮以地區分劃分,分為港島區、九龍區、新界東及新界西各一個代表。)
  4. 任期方面不應寫明「自每年三月一日開始計算」,我認為應該以會章草案第一章第4條的年度為準。假如年度是每年9月1日開始,任期也應該是9月1日開始。
  5. 幹事會職位,我建議「常務秘書」應認為「常務幹事」,因為我認為該職位為「總務」的性質,處理其他成員負責範圍之外的工作。假如叫做「秘書」,易使人聯想到文書工作。而設內外務秘書兩職,已足以應付所有文書工作。
  6. 第十二章附則,「本會會員不得連續擔任以下同一職位五年以上」,建議包括代表會主席及代表會副主席。如採用二年一屆,相關條文建議改為兩屆。
如果沒有初步反對,我會把這些意見融入於會章草案。 -- Kevinhksouth 16:34, 26 April 2006 (UTC)[reply]
幹事會職位,我建議「常務幹事」應稱為「行政支援幹事」,因為這職稱可以給人的感覺好一些,「常務幹事」這稱呼有點兒像一名「打雜」。
如果沒有初步反對,我會把這些意見融入於會章草案。 --RockLi 15:58, 4 May 2006 (UTC)[reply]

各位好﹗我是維基的香港小薯仔。看到各位搞會社,所以進來一看。 本人曾於大學學生會擔任章委和院委,專門研究學生會和屬會的會章(近來也為中學校友會擬章),所以見到這份會章草案,有很多意見。 我會嘗試按以往對屬會會章提意見的格式,把所有我對這份會章草案的疑問提出來。不過因為需要時間,我還在審章,所以先通知一下。 也許我的意見比較針對性,希望各位不以為忤。畢竟我們大家都希望維基搞得起。--圖門縣候補知縣 15:40, 4 May 2006 (UTC)[reply]

審章報告已擬備。 這份會章雖是按大學學生會的會章修改而來,但我覺得很不完備,有點像東拼西湊,錯漏甚多。 如果按著下面的要求改,基本上等於改得面目全非。 也許按其精神,拿一份會章直接修改會更好。 有需要找我的可以到維基百科的用戶頁討論,或經維基寄信給我。如果需要我幫手擬章,我很樂意這樣做。--圖門縣候補知縣 16:50, 4 May 2006 (UTC)[reply]

我個人希望可以成立一個「會章草擬小組」,大家出來討論一下會章的事。在這裡討論效率很低,討論亦難以成熟。--Denniswong 09:09, 9 May 2006 (UTC)[reply]

小問題[edit]

凍結會員權益:任何會員若違反會章或不繳交會費,其應享有的一切會員權益即被凍結,直至另行繳交會費為止

應該是「……直至主席宣布的懲治期滿或另行繳交會費為止」吧--Mungs 00:16, 26 April 2006 (UTC)[reply]

不知道是不是集體創作,有些地方用詞並不一樣,一時主席,一時會長,正在工作中......

Jérry~雨雨 10:29, 26 April 2006 (UTC)[reply]

列出會費金額[edit]

參考我看過的多份會章,均於會章內列出會費金額。故此我認為應該於本會章內列出會費金額。其實現在也可以順便討論一下需要收多少會費了。 -- Kevinhksouth 03:39, 28 April 2006 (UTC)[reply]

幹事會副主席[edit]

在原本構思中,幹事會並有二名副主席,分別為內務副主席及外務副主席。然而,該原構思是來自大學學生會的組織,但香港維基社團不用硬性將副主席分為內務及外務,因此建議取內務副主席及外務副主席,改設副主席一人。相信有關改動可帶來更大靈活性及減輕架構臃腫情況。--encyclopedist 21:43, 28 April 2006 (UTC)[reply]

秘書問題[edit]

本人認為會員大會秘書應改稱秘書長,幹事會及臨時行政委員會只需要一名秘書,幹事會應為本會之當然秘書長 如初步沒有問題,本人將修改之--RockLi 16:10, 4 May 2006 (UTC)[reply]

「法定語文」[edit]

我知道其他社團的中文會章一般會將「工作語文」稱作「法定語文」,但很希望維基社團不要這樣做。「法定」者,即「法令所規定」,會章的工作語文無須任何法律依據,稱作「法定語文」我認為會顯得很荒謬。我知道這只是很瑣碎的一件事,但請務必考慮修改。-- tonync (talk) (講) 13:55, 2 June 2006 (UTC)[reply]

    • 會章中所訂明的「法定語文」,當然並不是根據任何一國或地區的法律而制定。「法定語文」在會章中,只是訂明協會以何哪一種語文為依歸,即如以中、英(甚或其他語文)不同語文的信用件、聲明等文意上有出入時,屆時會以哪一種語文為依歸。--encyclopedist 16:11, 2 June 2006 (UTC)[reply]

代表會[edit]

請問「代表會」的功能是什麼?小小的組織為何要要有架床疊屋的臃腫架構,幹事會不能直接作決定嗎?如果希望有一定得權力平衡,訂定會員如反對幹事會決定,需集齊15名會員意願書,即可發起會員特別大會(Emergency General Meeting)討論妥協。希望會章起草者,盡量不要將會章寫得像國家憲法一樣,什麼「普選」、「選舉管理委員會」等,我認為無須叫得這麼政治化,具體的叫「全體會員投票,行多數制」不行嗎? -- tonync (talk) (講) 14:04, 2 June 2006 (UTC)[reply]

  • 我雖說不上是會章的起草者,但嘗試回應你的問題。

「代表會」的職權已在會章草案中列明。其權責不只於單為權力平衡而設,主要原因是當幹事會出現問題時,而需要會員大會上表決前,有一緩衝的地方,可供解決問題,這亦符合維基解決問題時的方式。因此,會章草案已訂明幹事會的正副主席必須列席代表會會議,可說是代表會跟幹事會並不是各自工作,全沒溝通。協會需要代表會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在萬一幹事會出缺的時候,需要有一組織去署理幹事會的工作。

我認同協會的架構不應太龐大,因此協會架構已由最初構思的幹事會內、外務副主席減省為只設一副主席,而內、外秘書亦減省為只設一秘書。另一方面,在現時的會章草案中,幹事會已在協會中有絕大多數的權力,而幹事會在行使任何權力之前,不須事先得到代表會通過。代表會及會員大會保留的,只是能複決幹事會的決議之權力而已。--encyclopedist 16:33, 2 June 2006 (UTC)[reply]

任何類似的組織必然有其作用,就算是官僚政府的臃腫職位也有它的「作用」。不過我質疑是否要這樣管呢?我記得以前有新聞說某政府部門有一班前線的員工,部門請了一些監督來看著前線的員工;但原來部門又有一些人來看著這些監督,也就是「監督的監督」;再對上一層就是「監督的監督的監督」.... 這不就是官僚的架構嗎?--Denniswong 07:54, 6 June 2006 (UTC)[reply]
以閣下的例子,我是問:是否有需要在廉政公署之上再加一層部門去監察廉政公署?這就是「代表會」的存在價值問題。--Denniswong 08:13, 19 June 2006 (UTC)[reply]
  • 我認為不需要在廉政公署之上再加一層部門去監察廉政公署有否貪污。我不認同設有監察機關就是「官僚的架構」,代表會監察幹事會,但無需在代表會之上再另設監察機關,因在運作上幹事會亦有監察代表會的職能,此為之互相制衡。--encyclopedist 12:53, 19 June 2006 (UTC)[reply]
坦白說我十分懷疑最終有否那麼多有心有力的香港維基人能夠填滿那麼多的職位,又大家有否那麼多的時候開那麼多的會議(不管是線上還是現實中)。我個人認為實在沒有必要拿一個大學學生會的會章往維基套,因為維基不是一個實型的、有固定聚所的、有既定成員的、成員間十分定期地見面的團體(如學校、公司、教會、宿舍、工廠),很多香港維基人可能只是在某段時間裏突然熱心維基事務,然後又突然有一段長時間因各種原因消失隱身。這樣一個「成熟」的架構,理念上很好,但是否切合維基社群的需要?如果依此架構,恐怕未來很多維基人會懼於那煩瑣的架構而不欲參加維基協會事務,而最後在各職位上的可能長期都會是「來來去去這幫人」,變成小圈子的權力遊戲。說句實話,即使是一所大學有逾萬學生會會員,尚且沒有足夠「有心有力」的同學填滿那堆職位,又有何証據可支持這套架構能在香港維基人社群中有效運作?我個人的另類建議是,與其參照大學學生會會章搞維基協會,不如參照一所「註冊社團」(如中學舊生會、民間針對某種興趣而成立的協會)的會章。--Chungpui67.15.183.2

集體負責制的行政委員會[edit]

有意見認為而時會章草案中的幹事會行政決策形式,未能充分體現維基精神,因此建議將現時的幹事會改為一個集體負責制的行政委員會形式,詳情如下:

  • 委員會全體委員由普選產生
  • 委員會主席由委員自行互選產生
  • 委員會秘書及財政由委員會自行互選產生,提交財政預算或報告時,以整個委員會名義提交
  • 任何彈劾或罷免將以整個委員會為對象,不能只彈劾或罷免委員會其中之一的委員

請大家提供意見。--encyclopedist 09:37, 23 June 2006 (UTC)[reply]

提議不錯,可以考慮。或者以內閣制參選會否更切合集體負責制? -- 04:41, 24 June 2006 (UTC)

內閣制有一個問題﹕如果不夠人參選就選不成。 而且維基人之間關係未必密切到可以組閣參選,而有些人又未必能找到人一同參選。

個人參選可以確保「每個人」都有參選的機會,當然,亦有變成烏合之眾的危險。--圖門縣候補知縣 11:35, 27 June 2006 (UTC)[reply]

代表會的總人數[edit]

現時的建議中代表會的總人數為7人,我又恐怕可能過多,隨時出現多於幹事會(行政委員會)的情況。此外,我也發現當然代表也有點問題。假如去屆主席無意繼續擔任職務,那麼怎樣辦呢?所以,我也建議稍作改動。去屆幹事會和代表會各自行互選一人擔任當然代表,而不須一定由主席擔任。另外民選代表由5人減至3人,即代表會的總人數為5人,與幹事會的人數下限相同,可避免代表會規模大於幹事會。 -- Kevinhksouth 04:41, 24 June 2006 (UTC)[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