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2022 conversation hour summaries/Zh commun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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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中文對話」2022年3月10日重點紀錄[edit]

維基媒體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的促進員與信任與安全團隊政策小組的成員一同舉行了一場「批准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的中文對話。本次活動一共有13人參與,包含一位起草委員會的成員。以下為問答部分的重點紀錄:

《通用行為準則》與執行規範涵蓋層面[edit]

  • 問題:《通用行為準則》政策提及「在面對面的會議時時,我們要盡量歡迎所有的人,同時我們會留意並尊重彼此的喜好、感受、傳統和需求。」是否只規管面對面行為?
    • 回答: 《通用行為準則》之所以特別提及面對面的會議,主要是目前很多社群的政策都只涵蓋維基上的行為。隨著面對面的會議更加普遍,《通用行為準則》特別強調這點以表示面對面的會議也涵蓋在內。執行規範內容提及維基上、維基外的行為,還有線上與線下維基媒體空間中的行為。
  • 問題:《通用行為準則》的制裁包含那些方式以及程度?
  • 補充說明: 若執行規範批准通過,執行規範與政策本身都還是會透過社群程序每年度做修正;根據社群實際執行情形做調整與更改。

《通用行為準則》的期效[edit]

  • 問題: 是否有追溯期?
    • 回答:《通用行為準則》在2020年12月9日在基金會理事會批准後已經生效,目前在投票的是執行規範。所以已經有本地社群使用《通用行為準則》進行執行上的根據。對於批准之前所發生的行為,不溯及既往。在《通用行為準則》生效後所發生的事都可以運用此政策,但因為執行規範尚在批准程序中,有些事情在認定上可能會相對困難。至於批准完成後所發生的違規行為,沒有所謂超過特定時限就無法使用此政策和執行規範的情形。

執行《通用行為準則》的相關實際假設情形[edit]

  • 問題: 如果沒有本地委員會的情況下,是否代表《通用行為準則》的全域委員會會直接處理本地問題?
    • 回答: 未必,視情況而定。一個本地社群沒有仲裁委員會的情況下,還是可以自行決策是否組成一個處理本地問題的單位,無法處理再上報至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U4C)。
  • 問題: 是否能組成跨項目的的委員會?
    • 回答: 組成跨項目的委員會可以視社群需求而定;有些姐妹項目是這樣做的。起草委員會有討論到這個部分,鼓勵但是還是由社群自行決定。若社群覺得有需求,但不確定從何著手,並且希望基金會協助的情形下,基金會可以提供相關協助。相關協助包含安排會議、引導會議、提供想法等。

執行《通用行為準則》的潛在困境[edit]

  • 問題: 不同維基項目有不同政策,一個人的跨社群行為在政策相衝突的情形下,執行上如何處理?另外若一個人是A社群的成員,但也在B空間活動,政策上相衝突時該如何處理?
    • 回答: 這已經是目前現況,有些項目的確有比較嚴格的規定,有些相對不嚴格。原則上還是根據本地政策而決定,在A空間不違反,則可在A空間活動;在B空間違反,則受到B空間政策處置。《通用行為準則》旨在提供一個基本的行為準則,確保至少在違反《通用行為準則》時,違反行為都能被舉報與處理。目前有一歐洲的自治體處理模式是,雖然某人仍被允許在其他空間持續活動,但所有跟此自治體有關的活動一律禁止參與。的確有些個案還是會相對棘手,這在下一階段的工作可以思考如何處理。
  • 問題: 如果社群在某個討論中的共識是決定違反《通用行為準則》,有什麼方法阻止嗎?
    • 回答: 執行規範通過了就是適用於所有社群,沒有任何社群可以選擇不使用。這也是為什麼此次投票很重要的原因。如果有真有社群共識決定違反《通用行為準則》的情形,就會被視為系統性問題,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U4C)會介入處理。

潛在安全與隱私疑慮[edit]

  • 問題: 如果是管理員洩漏舉報和處理工具裡特定案件的隱私資料,會有什麼後續處理措施?
    • 回答: 起草委員會很明確的要求基金會要在未來提供一個中心化的違規行爲舉報系統,且這個系統可以允許匿名舉報。只要舉報者不同意,內容就不會被公開,以避免報復行為。管理員濫權的問題也是可以被舉報的。信任的問題無法短時間處理,不過起草委員會成員非常重視此舉報系統的安全性與隱私性,這部分一定會妥善處理。邀請有想法的各位考慮參與下一階段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U4C)的建構委員會或持續關注此項目的討論。您可以透過參與提供想法,確保系統適用中文維基。
  • 問題: 如果舉報人士A在維基百科上公開某B在其他空間(如Telegram群組、私人Email群組、會議錄音、或者寄信內容)的違反行為,是否舉報人士A反而違反洩漏隱私?另外,在基金會處理某一案件的情形下,因為其他人無法知道被基金會列入隱私的範圍,是否也造成無法向其他人說明自己知道的案件情況?
    • 回答: 第一個部分以比例原則處理,取決於違反行為的程度與違反隱私的程度;同一件事情的揭露也可以有不同程度的資訊與個資透露。雖然目前尚未有實際工作規劃,但期望未來的舉報系統也能提供一些應該如何揭露、何種程度揭露的指引給社群成員。至於第二個部分,未來許多案件根據情況會由志願者組成的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U4C)處理,所以未必是基金會處理。目前的確沒有政策明確界定什麼能夠評論、什麼不能,您可以在投票時的評論欄位發表您的想法,也可以聯繫我們分享。